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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税罪典型案例:逃避缴纳税款的4种手段

明税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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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完结了A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、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公司会计张某逃避缴纳税款一案,本案中,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利用各种手段,虚增公司成本,逃避缴纳税款且数额较大,构成逃税罪的认定标准。

案情简介

2012年至2014年,A公司逃避缴纳税款767343.21元,其中增值税107274.36元,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40275.43元,企业所得税660068.86元,占各税种应纳税款的62.66%。

2012年—2014年,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原材料的损耗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但是公司会计张某按实际发生的损耗上报减税,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274.36元。

2012年7月,A公司赞助枝江消防大队“八一慰问金”2万元,公司会计张某跟陈某请示后,以陈某签字的白条入账作为公司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,逃避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。

2012年9月,A公司银承贴现支付其他个人三笔往来款,银行承兑共支付利息122900元,此三笔贴现利息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,张某将该贴现利息作为公司支出。逃避应纳税所得额122900元。

2013年4月,A公司支付给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技术转让费8万元。陈某要求张某把这8万元在财务上一次性列入“管理费用-办公费”并申报扣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该笔技术转让费属于无形资产,应按照10年分期摊销交税。国家税务局认定,A公司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4000元,201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。

2013年,国家税务局宜昌市税务局要求A公司将该公司剩余的政府土地出让金440万一次性计为收入纳税申报。张某向陈某汇报后,二人经商议决定将土地摊销年限变更为13年,并按照13年摊销缴纳企业所得税,逃避应纳税所得额2538649.79元。

案件结果

A公司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纳税,逃避缴纳2012-2014年税款76.73万元,占各税种应纳税款的62.66%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,法院判处,公司犯逃税罪、判处罚金39万元,法定代表人陈某犯逃税罪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会计张某犯逃税罪、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法条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1、第二百零一条 【逃税罪】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,数额较大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,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数额计算。

2、第二百一十一条 【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】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、第二百零三条、第二百零四条、第二百零七条、第二百零八条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
3、第三十条 【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】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,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4、第五十二条 【罚金数额的裁量】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
5、第五十三条 【罚金的缴纳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

明税评析

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,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,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、隐瞒等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,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。

本案中,A公司负责人陈某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,采用白条入账、改变折旧年限、一次性费用扣除、未取得贴现利息扣除凭证而扣除等手段,虚假纳税申报甚至不申报,且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,已构成逃税罪的认定标准。

版权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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